被告人張湘濤。 常德中院 圖
7月26日,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湖南省長沙市原市委常委、宣傳部部長張湘濤受賄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,對被告人張湘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,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年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。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,1999年至2016年,被告人張湘濤利用擔任望城縣委書記、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、長沙市委常委、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湖南天創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等單位及個人在承攬項目、申請農業專項資金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、戶口遷移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單位、個人所送財物,折合人民幣共計920余萬元。張湘濤家庭財產、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,共計5200余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。
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湘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單獨或伙同其妻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且數額特別巨大;張湘濤的財產、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,不能說明來源,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